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规范“先税后证”的征管要求,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2008年10月份,全省地方税收全口径收入完成7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6亿元,增长12.2%,完成省计划的9.4%;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68.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9亿元,增长15%,完成年度计划的9.6%;省本级财...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办《关于自治区人民防空训练暨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土地转让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桂人防办字〔2008〕151号)收悉。关于土地转让涉及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经2008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为方便各级征管人员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加强税收宣传,省局编写了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9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二○○八年九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
铁岭、沈阳、辽阳、鞍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所涉税费款不按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国库,而缴入省财政厅特殊金库,因此,征收管理中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已办...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
各基层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非农业...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调控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西部强省与和谐陕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税收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实现...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情况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 长 谢旭人局 长 肖 捷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谢旭人 局长...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