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4-09-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结合广西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现将我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区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地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地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六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结合总局发布的《办法》第五条所定的标准,我们拟定了我区分别由自治区地税稽查局、8个片区的地税稽查局公布的查结地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一、我们比照总局发布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中的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标准,依总局发布的《办法》第六条的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依照职权法定原则,在地税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是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的,故我们不再对该类案件拟定任何标准。

    三、对“抗税”类案件,总局已明确,均由总局予以公布,故我们亦不再对该类案件拟定任何标准。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案件信息的数额具体标准,我们是结合了总局公布信息的案件标准,并结合我区地税实际, 考虑到了案件的数量多寡对推进当地税收征纳秩序规范化的影响和在当地形成恰当的警示效应而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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