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信用社新购车辆实行加速折旧的函

文号:闽国税所〔1996〕094号  发布日期:1996-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BR>

    你办信合处《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要求车辆实行加速折旧的报告》(闽农金改信(1996)13号收悉。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信用社的现金调拨安全及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号251)的规定,同意将1996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新购运钞车(购车情况表附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从1996年起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BR>    附:1996年农村信用社购车情况表(略)</P><P> <B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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