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43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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