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43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 阅读: 20 评论: 0 相关法规 引用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被其他法规引用: 讨论列表 讨论加载中... 我来说两句 / 我来纠错 您还没登录: 账号登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