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折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机关服务中心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二[1995]341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折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机关服务中心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二[1995]341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