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4-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资格确认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税控设备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培训,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需对外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开具。
  四、申报征收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税率和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税率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除上述规定外的应税行为,税率为6%;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七、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及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纳税人对照本公告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八、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dl-n-tax.gov.cn)、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微信号:dlsgjswj)查询了解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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