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京财税〔2010〕2948号  发布日期:2010-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还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附件5);
  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附件6)。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83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83号文件精神,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附件7)。
  (三)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8),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辅导,及时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加强对技术人员获得奖励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情况的备案管理,做好纳税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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