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

文号:鲁国税函〔2015〕456号〔2015〕456号  发布日期:2015-1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确保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针对前期在分类管理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参考各市在管理类别动态调整中的成功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现对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国税部门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调整。

  二、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一)纳税服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涉税违规行为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企业及处理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和结案的,在立案和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企业及立案、查处简要情况传递至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涉税信息应通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传递单》(格式见附件1、2、3)进行传递,传递份数由各市自定,各市对传递格式已有规定且满足工作需求的,可选择继续沿用原格式。

  三、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了解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动态,掌握海关失信企业和外汇管理C级企业的情况。

  四、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同级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或海关、外管等部门的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传递至县(市、区)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五、县(市、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依据上述涉税信息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所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一)对有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县(市、区)局,应在接收信息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并在完成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报市国税机关备案。

  (二)对没有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县(市、区)局,应在接收信息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并将汇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报市国税机关审定。市国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将结果反馈至县(市、区)国税机关。

  六、县(市、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情况确定或者接到市国税机关审定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信息管理岗人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维护,并将调整结果通过系统提供的反馈功能反馈至出口企业。

  七、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对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除因评定依据有误,确实需要调整的以外,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八、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结束后,国税机关主动对一类、四类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公开。

  九、省国税局负责对各市国税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工作进行督导;市国税机关负责对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情况进行监控;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信息与纳税信用级别信息进行逻辑性分析,对审核系统信息与实际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发现的管理类别错误或调整不及时情况,应依照本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传递单(纳税服务部门)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传递单(税源管理部门)

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传递单(稽查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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