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303号 发布日期:1999-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阅读: 32 评论: 0 相关法规 引用其他法规: 被其他法规引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0]7号】 讨论列表 讨论加载中... 我来说两句 / 我来纠错 您还没登录: 账号登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