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9〕222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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