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

文号:《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  发布日期:2021-07-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我省、市财税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肇财规〔2019〕1号),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现已期满失效。

2020年12月底,省财政厅等四部门重新印发《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鉴于肇财规〔2019〕1号文已失效,我市重新制定了《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肇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财政补贴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科技部门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二是明确了补贴的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肇庆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三是明确人才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以及人才资格条件,使申报条件一目了然。申请人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只需满足第八、第九条任意一项条件,同时非第十条限制性条款情形即可。

四是明确补贴程序,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等。

三、

政策效应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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