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黔国税函〔2009〕308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省局逐年对5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权限进行下放,现仅保留了贵州电网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等总机构所在地均在贵阳市的汇总纳税企业,为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决定,现将这9户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并对加强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0年起,上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贵阳市国税局负责审批,贵阳市局不得将该权限层层下放。各市(州、地)局对贵阳市局在审核中需要核实分支机构损失情况的,应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及时将核实的情况向贵阳市局进行反馈,协助贵阳市局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贵阳市局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审核管理,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各市(州、地)局应按照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在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前扣除资料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层级、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形成流程清晰、职责明确、环环相扣、有效制约的管理链条。要合理分解权限,严格划分岗位职权的范围,做到受理、审核、复核、审批等岗位相分离,以上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岗位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照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四、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各市(州、地)局应将资产损失审批金额500万以上的审批情况填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年5月底报送省局所得税处备案。省局将组织抽查,以确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的正确执行。

 

    附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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