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国税函〔2011〕204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经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起草,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导小组审定通过了《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管理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责,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监管下不断提高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水平,规范执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之间的关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注册税务师行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应具备的财税政策、法规、税务代理知识和服务技能,在执业中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自觉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名誉。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可做业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执业备案,规范涉税鉴证报告,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建立与税务机关工作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更不能通过给回扣、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搞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允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
(三)不得以开展代理业务为由,到税务机关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说情讲情,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四)不得伙同税务干部为其委托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擅自利用办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代理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纳税人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六)对税务系统中的工作人员以向税务代理机构介绍客户等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处费;或以税谋私,谋取其他个人私利;或违规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防碍事务所正常工作;或在纳税人中间进行负面宣传,造成不良影响,都应予以坚决回绝,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受理代理业务过程当中,发现代理客户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及时指正,代理客户拒不接受纠正的,应主动、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中断履行代理协议。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或其他从业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委托代理人如实举报或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注册税务师不得对外行使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当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四)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限期不改正,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税务代理协议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第六条规定,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业务报告,造成纳税人不能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有关年检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违规违纪调查处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年检情况,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进行评定;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责成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查实,根据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定期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情况进行调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领导小组只负责处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规定处理办法,具体工作由两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并在复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基层税务机关调查结果与市局复核结果有重大异义的,由市局重新组织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局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实际处罚金额缴交入库;需要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市局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局对当事人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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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其他法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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