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0〕110号  发布日期:2010-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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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引用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被其他法规引用: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1〕5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国税告〔2013年〕第23号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的意见【大地税发〔2012〕7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11〕3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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