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七苏木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文号:署贸函〔2019〕384号  发布日期:2019-10-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七苏木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19〕384号

乌兰察布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七苏木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0.11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呼铁永晖铁路站场,南至集二铁路线,西至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界线,北至纵一路。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呼和浩特海关会同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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