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发〔2008〕223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传达贯彻《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负责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纸质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纳税人信息泄露和丢失。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根据授权查询,避免违背授权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建立操作人员密码定期更换、计算机、软件密码保护、人走关机等机制,防止计算机内信息的泄漏。
  三、规范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需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应按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同时要求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保密,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安全不泄露。纳税人查询自身的涉税保密信息,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纳税人或受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加强督查,落实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列入机关保密工作统一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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