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津国税一〔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用于出口,要求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征税机关应严格审查出口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其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如果销售的货物属于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该商业企业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应是自产货物,因此,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于出口的,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税务机关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对生产企业将自己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视同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处理,经严格审查后,委托、受托双方确属生产企业的,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四、对既提供加工制造业务,又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或服务)的工贸合一企业,将其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工贸合一的企业以自己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比照上述第三条的规定,视同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工贸合一的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工贸合一的企业,无论是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用于出口的货物,在开具“专用缴款书”时,除要求企业提供按津国税一[1996]19号文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工贸合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制造、加工能力,对不能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工贸合一企业销售的货物,一律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五、对供货单位销售给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经贸委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但供货单位应提供经济特区经贸委批准出口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8号文件规定,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对受托方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按6%的征收率全额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七、“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原则上根据供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货物的销售发票,开具相应的“专用缴款书”,即一张发票开具一张“专用缴款书”。
  同一种货物,销售额较大,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的限制,供货企业需开具几张销售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合并开具一张“专用缴款书”。
  一个纳税期内,如果供货企业将同一货物分几次销售给同一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可以将其有关内容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开具一张“专用缴款书”,其中货物的单价有不相同的,“专用缴款书”中“单价”栏可以按平均单价计算填列。
  八、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已自1994年1月1日起,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02号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缴款书”,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如果生产企业将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在开具“专用缴款书”时,为了适应“专用缴款书”有关内容的填写要求,可暂按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消费税税率(或税额),先全额计算消费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然后再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未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而多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由区、县级国税局即使审批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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