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本市部分统一格式税务文书的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文号:京税征〔1993〕848号  发布日期:1993-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部分本市统一格式税务文书式样共30种,以及30种税务文书的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教育本单位的税务干部充分认识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注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此次印发的30种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从1994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现行相应的税务文书应停止使用。涉外税收管理所使用的税务文书原则上使用统一格式,但因涉外税收管理的特点需单独制定的税务文书,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另行研究制定。
    三、此次下发的30种税务文书,由各分局根据明年上半年的实际需要少量自行印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所属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随着税改有关政策文件的陆续下达,市局将在明年适当时间统一组织印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除此次下发的30种税务文书外,税收征管、检查需用的其他税务文书仍按现行规定使用。但是,现行税务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抵触的,各分局应停止使用。今后市局将在继续调查研究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统一的范围。
    五、此通知下发后,各分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本市部分统一税务文书使用说明;
                 2.30种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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