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

文号:赣国税发〔2011〕188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现就建立我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标,国税、地税双方开展全方位合作,整合税收管理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不断提升全省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江西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为出发点;以依法行政、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健全机制,深化合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先易后难,选择达成共识、容易合作的项目先行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不断扩大合作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纳税服务合作,实现服务平台共享

  1.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纳税咨询活动。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各类税收宣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印发税收宣传相关资料、税法普及教材,共同举办税法培训班、组织座谈会,在新闻媒体共同开辟宣传专栏等。以税务学会、税收研究会为平台,共同加强税收研究交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2)共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同使用全国统一的12366热线系统,联合开展坐席人员培训和热线品牌宣传,加强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国税、地税双方互留接口,逐步实现相互转接功能。

  2.建立多元办税服务平台。(1)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立足现有条件,积极稳妥推进“江西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国税、地税省级门户网站建立办税服务栏目链接,并逐步实现办税服务“一体化”。(2)共进政务中心。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进驻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办税窗口,办理双方业务,实现“进一个厅、取一个号、到一个窗、办两家事”。(3)互设服务窗口、互派人员。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服务窗口,互派业务骨干,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各设区市国税、地税局可以根据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4)共建办税服务厅。在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中开展标准化建设,逐步统一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划分、标识设置、设施配备,规范办税流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协调的办税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办税服务厅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只到一个办税服务厅就能同时办理所有涉税事宜。

  3.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1)共享纳税人需求信息。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开展问卷、回访、座谈,共同了解纳税人真实需求,收集、整理并归纳纳税人的合理意愿,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实现信息的高度集中与共享,保证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2)共同参与税收法律援助。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以直接、电话、邮件、网络等形式开通援助渠道,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税收矛盾纠纷,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3)共建纳税人维权中心。尽快研究出台国税、地税合作维权的制度办法,国税、地税联合共建纳税人维权中心,全省先选1个设区市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

  4.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联合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联合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税源管理合作,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1.联合加强税收征管。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全面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探索建立统一的税务登记平台,实现登记、注销、变更等信息互联共享。

  2.共同探索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开展共管户纳税人涉税资料国税、地税共享试点,减少纳税人涉税资料重复报送,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和统一征管业务流程。制定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管理具体办法,进一步拓展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范围。

  3.联合加强税源管理。(1)探索打造国税、地税税源管理共享共用信息平台,不断拓展信息共享交换内容,逐步相互开放查询项目、查询接口和查询权限,积极开展国税、地税核心业务系统纳税人登记、申报、入库和欠税信息比对试点。(2)共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 ,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统一的征收模式及委托代征方式,定期进行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停(复)业纳税人涉税信息交换,实现征收数据、发票等信息共享。(3)联合开展共管户、重点税源企业税源调查、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比对、共管户相关税种税基差异比对,积极开展统一区域内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作。联合开展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共管企业各税种入库信息、货物运输发票相关信息交换工作。(4)联合开展网上报税纳税人登记信息以及使用CA认证、客户端运维等信息交换,统一向省财政申请解决相关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

  4.联合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强国税、地税国际税收管理合作,共同防止非居民逃避税收。(1)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定期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交换,不定期开展非居民提供劳务、来华演出等非经常性税源信息交换。联合开展共同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工作。(2)联合从外汇、商务管理及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对同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存在不同审批结果的由国税、地税共同协商后统一进行,发现属于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对方进行处理。(3)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信息交换工作,除涉密信息外以电子邮件形式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三)加强税收执法合作,实现执法资源共享

  1.建立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成立联合稽查工作小组,并指定双方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国税、地税稽查局局长轮流主持,共同商议税务稽查工作协作配合事项,交流通报、移交有关涉税疑点和涉税稽查信息。

  2.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根据总局年度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检查项目和重点整治的地区或行业,制定检查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分工,各自组织力量同时进驻企业进行检查,共享检查成果,并分别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3.联合开展专案稽查。根据相互交流通报、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共同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查办案件工作。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案件,联合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对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国税、地税局统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逐级联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是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是积极落实总局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是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带头调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税务人员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决策上来,落实好推进国税、地税工作合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立国税、地税工作合作机制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机制,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务求实效。

  1.成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由省国税、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双方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收入核算规划处、稽查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任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督导全省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收检查、信息交换等方面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合作工作部署,实现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积极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理解、支持,充分利用政府的政务管理资源和信息系统构筑合作平台。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一工作思路,交流工作动态,确定合作内容、方式,部署工作项目、任务,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省国税、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按年度轮流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合作事宜的对口协调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业务合作事项由国税、地税局对口处室联合开展。

  2.成立江西省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日常事务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双方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双方纳税服务处负责人担任。

  3.各级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成立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国税、地税工作合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研究布置本地区国税、地税合作的具体工作。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找准工作突破口,抓住合作切入点,先从一些基础性、已具备联合开展条件的工作做起,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合作内容,提高合作层次和水平。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指定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并联合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对总局文件明确规定的具体事项,要抓好落实;对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工作,要在2012年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创造条件逐步推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意见的总体框架内,分别联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报本级国税、地税工作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合作工作落实情况。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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