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 发布日期:1995-12-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阅读: 32 评论: 0 相关法规 引用其他法规: 被其他法规引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讨论列表 讨论加载中... 我来说两句 / 我来纠错 您还没登录: 账号登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