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  发布日期:1995-12-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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