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草堂 无极小刀----企业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发布日期:2016-03-04 06:00  作者:无极小刀来源:税草堂

【题注】2016年01月01日,《中国税务报》第08版“税务财会”栏目刊发了题为《企业“超供材” 如何规避税务风险》(以下简称超供材)的文章。笔者研读后认为:文中观点值得商榷——开发企业出现“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业“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文/无极小刀

 

20160101日,《中国税务报》第08版“税务财会”栏目刊发了题为《企业“超供材”如何规避税务风险》(以下简称超供材)的文章。笔者研读后认为:文中观点值得商榷——开发企业出现“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工程施工中的“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至于“超供材”,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按照《超供材》一文中的意思,是指企业超供(数量)的材料设备价款。

 

可以认为,工程施工中出现甲供材,是对合同的履行;而出现“超供材(甲供材超供)”,则是对合同的违反。

 

笔者总结:工程施工中,甲方出现“超供材”,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预算错误类;二是内控失控类;三是恶意筹划类。

   

关于预算错误类。建筑施工行业具有特点,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一般不会出现大额超预算情况。即使特殊情况下出现了超预算,也会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大包”方式下,超预算部分由施工方承担;“包清工”方式下,超预算部分由投资方追加投资。此类“超供材”,将对原来的预决算造成一定影响。会计处理上进行正常物资拨付处理;税务处理上没有特殊之处,不存在额外的税收负担。

 

关于内控失控类。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运行。工程施工中“甲供材”出现超供,另一可能原因是开发商的内控制度失控。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生命线,内控失控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致命的。此类“超供材”,作材料退回处理,不影响原来的预决算。会计处理上进行正常物资退回处理;税务处理上没有特殊之处,也不存在额外的税收负担。

   

关于恶意筹划类。开发商与施工方恶意串通,假“甲供材”之名,行“售材料”之实。此类“超供材”在实理论上存在,但在实务中几难见到。原因:开发商不是材料生产商,施工方向开发商买材料,是没有经济账可算的。

 

考察《超供材》一文中对“超供材”的描述,应该属于预算错误类,且采取的是“大包”方式。这种方式下,工程施工多用的材料,一般来说,应由施工方负担。但是,实务中,施工方会找到千般理由,而取得开发商的认可签证。纵观“超供材”全文,并未提到签证问题,这或许是施工方的疏忽所致。但是,即使这样,施工方仍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这类“超供材”问题。

 

《超供材》一文中的开发商内控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如果开发商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的话,是不会出现文中所说的“超供材”问题的。

 

《超供材》一文中文中所说的“超供材,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不存在“相当于开发商(一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钢材给施工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文中引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观音岩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关砂石加工及甲供材料缴纳增值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2106号)来进行增值税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超供材》一文中文中所说的“超供材,与计算土地增值税也没有直接联系。

转自税草堂1444920857569073323.jpg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jA1MTI3OQ==&mid=402372666&idx=1&sn=c924d614d3606ae3b581d11ef29cdd23&scene=23&srcid=0302gAbF22ZUmjgWMm8oZ2Z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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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小刀

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正常上班,业余爬格;经常泡网,偶尔讲课。 这正是,长空一声啸,涛涛四海潮;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