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到摸不着的税务政策
今天,在翻看整理税收文件时,我又看到了那个奇葩的文件——财税[2015]65号《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文件颁布前的环境是,对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大型国企可以跑到总局甚至更高的层面去拿政策,比如:财税[2008 ]124 号、财税[2008 ]67 号、财税[ 2008 ] 71 号等,这些文件给予大型国企两重税收优惠:一是上述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过评估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更多的企业没有能力拿到这样的政策,所以在税务处理上就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得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认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从理论上来看这两种处理方案在非极端情况下税收待遇是差不多的。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个是纳税的现时义务,简而言之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只是收获了一个虚拟的增加价值,并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要缴税,势必影响其他的资金流,甚至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第二是计税基础的管理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企业评估增值不缴税也即不允许增值部分的折旧扣除,这会涉及到很长一段时间的会计税收差异调整,对于这个管理可能是有难度的。
基于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博弈。于纳税人而言,更倾向于选择第一种。原因是:虽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但避免了现时的纳税义务。于税务机关而言,更倾向于第二种,原因是:1、现时的税收收入;2、便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后续管理。
大家盼望着、盼望着能有一个文件能够来终结这个争议。直到2015年7月爆出了财税[2015]65号文。
65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含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同时,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可是通读全文后,大家的眼眸又突然黯淡下来了。原来这份名为规范“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只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接着大家又发现这其实是个“不予公开”的秘密文件。大家才幡然醒悟:原来这是一个假托他名夹带私货的文件。不仅如此,一句“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似乎还将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推向了征税一边。民营企业欲哭无泪啊。这就像白白胖胖的大儿子在一顿饱餐之后拍拍肚子向他瘦小干瘪的小兄弟打出一个长长的饱嗝。恶心他妈给恶心开门——恶心到家了。
65号文再美好,也是一个凡人遥不可及的梦想。即使你偶尔撩起帷幔,看到了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国有企业之间的那些不为人知的闺中秘事,你也只能看看而已。
有人说,元素啊,国有企业本来就是国家的,管他啥税款、资本金的,这个文件可以理解啊。我说,以我浅陋的知识来看,这完全是两码事。你为什么不先把税款收上来,再用财政资金投入资本呢?这种不收税直接就作为投资的行为,像什么呢?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像“坐支”。税收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成为一句空话。 即使你是皇太子,也请从内务府拿月例。就算不走资金,这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是不是破坏了税法的强制性、严肃性呢?
个人认为,历史会证明65号文是个相当失败的文件。如果说之前各大国企八仙过海取得的单行文政策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那么65号文就是把这个不公平赤裸裸地暴露出来,自此之后,形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阵营,一边站着全国资的国有企业,一边站着民营企业和混合制企业,泾渭分明。我们遗憾的发现,在税务上,有些特权思想依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