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98号文第四条按照外币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的理解争议
对698号文第四条按照外币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的理解争议
二、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此问题借用了焉梅老师的案例)
2010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0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81人民币。
方法2: 827÷6.81=121.44万 折算为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所得 (121.44-100)*6.81*10%=14.6万
即到底按照人民币计价计算所得,还是按照美元计算所得,再折合为人民币纳税的区别。我们先看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表述:
第四条: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所以,显然方法2是正确的,应纳缴纳企业所得额是14.6万元。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期间人民币升值了,而投资者收到的人民币可以换取更多的美元,股权转让所得中还包括了人民币升值的一块收益,并入到股权转让所得中纳税,否则这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将永远无从体现。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投资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时,以什么币种投资是一门学问,如果用汇率比较坚挺的货币来投资,例如:欧元来投资,将来股权转让的时候,由于汇率变动造成的股权转让所得就会减少,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其实股权转让得到的人民币是相同的。
2、既然在中国纳税都是按照人民币计算所得并纳税,个人认为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调整为完全按照人民币的“实际结汇成本加权平均计算”。即是说,将多次投入的外币按照各次投入时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额作为所有股权的总的计税成本,按照转让股权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譬如,某外国投资者先投入100万美国取得中国居民企业的20%股权,投入时汇率8.27;后又以200美元收购了10%的股权,收购时汇率为7.80。后转让了持有的10%股权,则股权成本=(100×8.27+200×7.80)×10%/40%=596.75万。
3、在某些特殊的重组情况下有可能涉及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譬如举两例:
(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分配时,外国投资者如何计算股权投资所得?分配的剩余财产都是人民币计量的,按照购汇时的汇率来折算为外币?但是,没有完税之前是不可能让你购汇出境的,你如何确定该汇率?还是按照作出清算分配之日的汇率计算?如果是这样可能与实际的购汇汇率并不相等。所以,这个时候只能按照分配的剩余财产的人民币金额确定分配金额,按照股权最初投入时的结汇人民币金额计算股权投资成本才具有操作性。
(2)外商投资企业做企业分立时(假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向外国投资者股东分配分立企业的股权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按人民币计量的,如何确定该外国投资者在分配中的所得?如果采用外币计算,如何确定折算的汇率?是按照作出分立决议之日的汇率,或是签署分立协议之日的汇率计算,或是按照取得商务部门批准生效之日的汇率计算,或是按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汇率计算?——确定汇率的不确定性太大了。当然按照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规定,确定为重组日的汇率来确定计算是合理和可行的,可是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人民币来计算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既然都有人民币的金额,为什么还要换算为外币来计算我国的所得税缴纳呢?
我深以为惑啊!高手指点!当然698号文有规定就执行,纯属讨论.
还有一种理解是,698号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外币计算是指确定换算为人民币的币种而已,特别是涉及多个币种时,先换算为最初的币种,再计算为人民币计算所得——如果这样的话,该条的表述就不太精准,容易造成歧义。
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