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98号文第四条按照外币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的理解争议

发布日期:2015-10-15 06:00  作者:leiting18来源:leiting18

对698号文第四条按照外币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的理解争议

     前两天看了《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张伟)一文,好像是视野斑竹battle兄推荐的,我就看了一下,的确是很好的总结,但是,对其中的一些案例。我有些不同的理解,帖出来供大家讨论,未必正确和准确,就当“抛砖引玉”吧!下面先说第一个案例:

二、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此问题借用了焉梅老师的案例)

   美国某公司2006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    

2010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01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81人民币。

  方法1  827-827=0 股权转让所得

方法2  827÷6.81=121.44  折算为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所得  (121.44-100)*6.81*10%=14.6

即到底按照人民币计价计算所得,还是按照美元计算所得,再折合为人民币纳税的区别。我们先看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表述:

第四条: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所以,显然方法2是正确的,应纳缴纳企业所得额是14.6万元。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期间人民币升值了,而投资者收到的人民币可以换取更多的美元,股权转让所得中还包括了人民币升值的一块收益,并入到股权转让所得中纳税,否则这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将永远无从体现。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投资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时,以什么币种投资是一门学问,如果用汇率比较坚挺的货币来投资,例如:欧元来投资,将来股权转让的时候,由于汇率变动造成的股权转让所得就会减少,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其实股权转让得到的人民币是相同的。

    点评: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在其出台之时,我就思考过这个问题——个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的规定!有“脱了裤儿打屁”的嫌疑。个人认为先折算为外币计算转让价和成本价得到所得后,再将所得折算回人民币计算纳税,真是多此一举,并且还有问题。理由如下:

   1、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个人认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成本计税基础”的原则,本案例中,美国某公司2006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其实际的投资成本是多少?是827万人民币,并不是转股时的681万人民币(100×6.81,WOFE的入账成本(假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为827万,不是681万,同时,该100万美国入境后将结汇转变为827万人民币了而不是681万人民币——方法2的计算方法实际也可以这样计算,即:(827-100×6.81)×10%=14.6万,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将股权的投资成本人为地作出了调整。如果汇率是8.40的话,则所得=(827/8.40-100)×8.40=-13,没有所得税,按照人民币计算所得=100×8.40-827=13,反而可以征税。对此,张伟老师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所得中还包括了人民币升值的一块收益,并入到股权转让所得中纳税,否则这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将永远无从体现”——那么,我请问,该股权作价转让给中国公司时,是按照何种币种来作价的,既然是作价827万人民币,那显然是按照人民币来作价的,股权投资的美元已经结汇换算为827万人民币了,为什么还要都转化为美元去计算呢?这个时候根本不存在作价时的汇兑损益的说法!因为是按照人民币作价,做事作为转让方购汇出境时才存在汇兑损益,这通常是并购时双方需要协商的条款之一!

   同时,张伟老师只考虑了人民币升值的情况,如果贬值呢?情况正好相反。

    那么,你们可能会问,如果不是转让给中国公司,而是转让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并以美元作价呢?譬如,作价100万美元转让,这个时候又如何计算呢?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所得=100-100=0。但是,我们注意到,如果按照人民币计算的话,所得=681-827=-146,也没有所得税,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汇率是8.40的话,所得=840-827=13。但按照美元计算的话,则所得还是为0——这种情况下,我国税法的规定反而存在损失的问题,张伟老师为什么就不反向考虑人民币贬值的情况呢?

2既然在中国纳税都是按照人民币计算所得并纳税,个人认为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调整为完全按照人民币的“实际结汇成本加权平均计算”。即是说,将多次投入的外币按照各次投入时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额作为所有股权的总的计税成本,按照转让股权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譬如,某外国投资者先投入100万美国取得中国居民企业的20%股权,投入时汇率8.27;后又以200美元收购了10%的股权,收购时汇率为7.80。后转让了持有的10%股权,则股权成本=100×8.27+200×7.80)×10%/40%=596.75万。

3、在某些特殊的重组情况下有可能涉及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譬如举两例:

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分配时,外国投资者如何计算股权投资所得?分配的剩余财产都是人民币计量的,按照购汇时的汇率来折算为外币?但是,没有完税之前是不可能让你购汇出境的,你如何确定该汇率?还是按照作出清算分配之日的汇率计算?如果是这样可能与实际的购汇汇率并不相等。所以,这个时候只能按照分配的剩余财产的人民币金额确定分配金额,按照股权最初投入时的结汇人民币金额计算股权投资成本才具有操作性。

2)外商投资企业做企业分立时(假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向外国投资者股东分配分立企业的股权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按人民币计量的,如何确定该外国投资者在分配中的所得?如果采用外币计算,如何确定折算的汇率?是按照作出分立决议之日的汇率,或是签署分立协议之日的汇率计算,或是按照取得商务部门批准生效之日的汇率计算,或是按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汇率计算?——确定汇率的不确定性太大了。当然按照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规定,确定为重组日的汇率来确定计算是合理和可行的,可是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人民币来计算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既然都有人民币的金额,为什么还要换算为外币来计算我国的所得税缴纳呢?

我深以为惑啊!高手指点!当然698号文有规定就执行,纯属讨论.

还有一种理解是,698号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外币计算是指确定换算为人民币的币种而已,特别是涉及多个币种时,先换算为最初的币种,再计算为人民币计算所得——如果这样的话,该条的表述就不太精准,容易造成歧义。

 2014-01-08

阅读: 72    评论: 0    分享给朋友
评论列表
评论加载中...
发表评论
您还没登录: 账号登录 QQ登录 微信登录

leiting18

擅长公司筹划设立、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等资本运作业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已出版《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美国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所得税制研究》、《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第二版)》等著作。

23739401-1_u_1.jpg

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jpg

美国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所得税制研究——原理、制度及案例.jpg

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第二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