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的变动对税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5-12-06 19:40  作者:左岸金戈来源:左岸金戈

行业标准的变动对税法的影响

(文/左岸金戈)


一:问题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还是(GB/T14885-2010)执行?
有人不假思索的说:“行业标准肯定从新原则啊”。真是从新吗?也有人说:“这个国标是强制标准,所有税局是否单独发文明确,都得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真的是强制性标准吗?也有人说:“我知道税局在财税[2009]113明确了版本,但是文件起草的时候,也只有旧版本。所以以后有新本版肯定按照新版本。不能太教条主义啊,税局严格按照94版本是没有道理的”。真的税局没有一点道理吗? 更有甚者说:“纳税人不明确的请税局判断,管他这么多,税局是哥,我是弟,他说咋的就咋的。”这样真的好吗?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试图从税局答疑,相关条文,以及条文分析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二:税局答疑

答疑1: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三部门联合颁发新的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部分固定资产的分类已由旧标准GB/T14885-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GB/T14885-2010“专用设备”大类,如按新标准划分,此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划分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相关分类,按旧标准划分,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这类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请问,江苏省目前是不是也按照新的标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发布日期:2014-04-25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好。应按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

答疑2:根据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锛?GB/T14885-1994锛?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财办发[2011]10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财税[2009]113号涉及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锛?GB/T14885-1994锛?,是否已经作废。固定资产的抵扣,是否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来执行呢?

(发布日期:2014-03-17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并未有文件规定该文件废止,因此,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执行。

答疑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已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我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该执行哪个呢? 这个国标可没见到国税总局转发呀!(发布日期:2013-07-30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目前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执行

分析:检索税局对于此问题的答疑(检索答疑基本就是这几个,可能实际各地对此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口径)。以上江苏,福建,安徽关于此问题的答疑,答疑时间都是在2013年之后。也就是相关税局答疑都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发布之后。且纳税人的疑惑都是关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是否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是否意味着总局也要采用最新的版本。但以上三个地方都回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执行。

三:相关条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发[2011]101号       2011.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文本的电子版已上传至财政部内网金财编码维护系(http//10.128.1.145:8888),供方便使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税总函[2013]6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11-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 2013-04-19)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分析: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号:税总函[2013]642号)。此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GB/T14885-1994)和(GB/T14885-2010)两个标准。总局答复采用(GB/T14885-199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文件,财税〔2009〕113号注明了(GB/T14885-1994),所以采用此版本。你可能说总局没道理啊,怎么不执行最新的强制的行业标准呢?是不是任性?请看第二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分析:小伙伴说,我一个会计我怎么哪些是强制标准,那些是推荐性标准呢?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类。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T"在此读"推"。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根据最新标准执行。税企双方都不能选择适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0]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7)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选择使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标准起草部门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分析:如果是强制标准,税局起草文件敢加版本号吗?税局肯定不会加。只有推荐性标准,税局才可以加上版本号码。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中写到: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同样最近的文件,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注明: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此处两个文件都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代码号(GB/4754-2011),GB就是强制性标准,税局起草文件肯定不能指定版本,必须参照行业最新标准执行。

   从以上税局的答疑,到对此问题的相关条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 明确的是财税〔2009〕113号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指定了版本。按照以上分析,如果税局不发布其他文件另行指定最新版本。按道理说税局可以只认可(GB/T14885-1994)。但是113号文件发布至今都很长一段时间了,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财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还是严格按照113号文件制定的94版本是否不适宜呢?且实务之中各地税局答疑,执行口径,具体操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有人提出如果行业标准一变动,税局就出个文件指定版本”。也有人出主意说“为何不按照GB标准,GB标准更新,税局参照最新的执行呢”?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发表个人看法。

注:

1: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以上财税文件都可以在相关网站检索到。

2:水平所限,有错请纠正。欢迎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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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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