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小说连载】《郑大世审案集》(十)

发布日期:2015-07-18 08:32  作者:晨峰来源:晨峰

消失的“扣缴义务

  -----摘自《郑大世审案集》   

    看过个人所得税法的都知道,这企业向个人股东分红时,不仅仅是发钱,还得肩负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要是不履行这义务,税务局肯定就得罚你款。今天大世为大家说的这个案子呢,这个扣缴义务,竟然会消失,你相信吗?

    话说今天大世正品着粗茶呢,在地税干活的大学同学王二突然打来了电话。

    “喂,大世啊,最近碰到个硬茬子案子啊,你赶紧的给我参谋参谋啊!”听这声音,王二同学看样子是真有点急了。

    “王局啊,你好坏业务也不差的,啥案子这么急着啊?再说,天塌下来还有领导顶着呢,慢慢说,具体咋回事啊?”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我们不是在按照总局要求,开展资本交易稽查吗?。。。。。”

    接下来,王二同志向咱仔仔细细的叙述了下这个案子:

    原来,总局下达对资本交易进行税务稽查后,王二他们稽查局找到工商部门,调取了股东股权这几年变更的数据,进行选案稽查。

    其中有家叫天地投资的公司股本600万,由张三和他老婆出资,张三占股99%,张三老婆,占股1%。

    2013年4月15号办理了股权变更,原来的个人股东张三和他老婆把股权转让给了家和有限公司,家和公司支付给张三和他老婆1100万元,其中600万元为股本,500万元为支付的应收股利。检查人员一检查,正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结果这股东股权转让这大萝卜到是没什么问题,可这应收股利这小泥巴上反到出了问题。原来2013年3月20号,这天地公司通过分红决议,决定把公司这些年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全部分红给股东,并决定于2013年5月20号支付。

    结果因为这4月15号股权就已经转让给了家和公司,于是天地股资公司5月20号把这500万分红支付给了家和公司。

    现在检查人员认为,天地投资公司支付股利,并且在3月20号作出分红决议后,账上已经记到应付股利---张三及他老婆,往来科目,依据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3月20号,这天地投资公司就该代扣代缴分给张三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而天地投资公司没有代扣代缴这股利的个人所得税,要按照征管法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

    这天地投资公司不知道是早有准备,还是财务人员业务够精,立马提出,在2013年3月20号,虽然企业作出了分红决议,可依照民法规定,债权根本没有成立,因为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而在2013年3月20号到5月20号之间,原股东张三根本就没权利要求天地投资公司支付股利,既然原股东张三没权利在要求天地投资公司为支付股利这一行为,所以不符合债权的定义,此时债权没有成立。而2013年5月20号,这时候家和公司有权利要求天地投资公司支付股利,所以此时成立的是家和公司对天地投资公司的应收股利这一债权,因为家和公司是公司法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既然不存在税收,所以天地投资公司自然不存在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这检查人员说的咱还能听明白,可这企业说的,听着就绕乎,好像也有理。这检查人员和企业是各说各的,吵吵了半天,最后就到咱这审理了。民法上的事咱不是挺清楚,可是这扣缴义务总不能就消失了吧,大世你觉得这案子该咋审啊?”王局问道。

    大世听完这案子,先喝口水润了润了嗓子:“那这张三你们没找到啊?”

    “能找到就好了,说是出国了,至于到底出没出,那鬼知道呢。”王局慢慢倒起了苦水:“大世你又不是不知道,就咱税务局,现在只要人失联,那找起来比登天还难啊,真要找人,还得求着人公案局帮忙,你要不掏办公费给人家,公安吊不吊你。哪个领导愿意当孙子,求人啊?所以你想找张三?算了吧。”

    “那这 家和公司股权账上是怎么做的总知道吧?”大世咱敢紧打断王局倒苦水,接着问道。

    “这个倒是清清楚楚的,4月15号,账上是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应收股利500万,5月20号直接收到银行存款冲掉了应收股利。”

    大世咱想了想,大致算是明白了,估计这张三同志早就想着不交个税了。

    “这案子我是这么想的啊,你先听听啊。”大世咱好好喝了一大口水,想着接下来估计得要说不少话了:“首先,这天地投资公司说什么债权没成立,那就是忽悠你们这些个不懂民法的,说高深的可能也不明白,就举个例子,我要是找你借10万块,约定三个月后还,你在这三个月里肯定没权利找我要这10万块,得三个月后才能要对不对?这时候难不成敢说,因为这三个月里没权利请求我支付给你10万块,所以债权不成立,我就不欠你10万块了?”

    “你小子什么人啊,这是举个例子懂不?”大世想着,“接着说这案子啊,其实在2013年3月作出股东决议后,这项债权就已经成立了,但是,这成立的应该是一项不完全债权,也就是说这债权上的请求权暂时没成立,但是这公司欠张三股东股利500万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了,明白了吧,所以这天地投资公司提出的辩解那是成立不了的。”

    “哦,明白了,那我直接按检查人员意见,罚他!”王局点着头,凶狠狠的说道,“他娘的,当初那公司请的律师那叫个趾高气扬的啊。”

    “你急个毛子,想公报私仇啊?”大世咱赶紧打断道:“但是检查人员说的也不对,我先不说这国税函[1997]656号又是个查不到是否有效,不生不死的文件啊,就算有效,你也得看清楚,这文件里有句‘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5月20号前,这张三有权随时提取么?”

    “应该,好像没权利随时提取吧?”王局迟疑着答道。

    “既然没权随时提取,那检查人员认定3月20号这天地投资公司就该代扣代缴明显错的嘛,虽然公司在账上作了往来,但是国税函[1997]656号我理解是实质大于形式,而且是要当债权完全成立时,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其他形式的支付。”

    “这企业是错的,这检查人员也是错的,那大世你说这案子到底怎么审啊?”王局问道。

    “这我给你左中右三策,你听着啊。”大世拿起自个十几块钱的紫砂杯,抿了一口,接着说道:“这中策嘛,就是睁支眼闭支睁,谁都别罚,这样不罚款,企业肯定不会找你麻烦不是?”

    “这中策肯定不行。”王局连连摇头道:“大世你不是不知道,咱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监管最大的手段就是靠企业代扣代缴了,要是用了你这中策,那以后企业全不代扣代缴,税务局还征个屁税呀?难不成碰上个案子就去求公安局帮忙找人啊?这中策我是觉得不适用。”

    “那我说说左策啊。”大世听着王局连连的否定,接着说道:“这左策就是让天地投资公司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首先,按照这通常的企业分红,本身上天地投资公司就该代扣代缴;其次,这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也写得明明白白,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你天地投资公司不管这500万是支付给了谁,你是支付了所得的单位,所以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也是合法。”

    “这左策不错,我同意。”王局点着头回应道。

    “别急,咱还没说完啊。”大世接着说道:“这左策看起来好,可实际上有时候最多是合法不合理。比如说这 家和公司支付了500万给张三,如果天地公司要是代扣代缴个税,那只能支付500*(1-20%)=400万给家和公司了,这时候这家和公司凭空就损失了100万,这是不合理的地方。其次,让家和公司承担纳税义务,这实质上就是当张三把应收500万股利转让给家和公司时,连带着把这500万股利上的个税义务也给转让了,但是,纳税义务法定,怎么可能随意就能转让呢?”

    “接下来说说右策啊。其实很简单,让家和公司代扣代缴,首先,我们知道,个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取得所得的时候,我们知道4月15号家和公司就支付了500万给张三,这时候张三的纳税义务应该已经产生,而此时由家和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时间正好与张三个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一致,而如果是5月20号支付时由天地公司代扣代缴,这时候就造成了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与代扣代缴的时间不一致。同时,还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句话同样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张三来说,从形式上来看,支付所得的单位应该是家和公司,而不是天地投资公司。”

    “那,大世你觉得哪一策好呢?”王局问道。

    “这三策,中策其实就是有争议放着不管,左策由天地投资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其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实质上的个税支付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而右策由家和公司代扣代缴,注重的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支付方是谁。我个人是倾向形式上的支付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毕竟,如果一味的谈实质,如果更复杂的交易,往往会让企业和咱税务局征管人员无所适从,造成很多错漏,而从形式上把握,一目了然,要容易操作和把握的多。至于中策,那就是和稀泥,只在没办法时适用吧。”

    “这样啊?我得好好琢磨下。”王局听完若有所思的回道。    

      后记:各位读者,你们认为适用哪策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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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峰

晨峰,注册会计师、税务公职律师,阅案无数,识税有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