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旧版及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5-06-15 06:00  作者:leiting18来源:leiting18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与20141023日发布并将于20141123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大的事件,出于李总理减少行政审批干预并交给“市场”起主要作用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的要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此,我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变化(有我新书《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一书的读者问我,该书仅仅反映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否有点“过时”了,我回答说“并没有”,本比较和说明文档也可以作为该书的新的补充资料使用)。因为博文字数的限制,我只能分几次发布了。

另转载和/或援引请注明出处,非常感谢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修订版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无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无修订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无修订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修订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无修订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并无新的变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无修订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工作要求(修订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关于“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的要求,在总则部分第八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第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第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贯彻国发[2014]17号文“培育私募”的文件精神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第四条的要求,为了鼓励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等,新增加了本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将原第九条调整到第十条,内容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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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ting18

擅长公司筹划设立、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等资本运作业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已出版《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美国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所得税制研究》、《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第二版)》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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